检察机关同步介入侦查排除非法证据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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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刚[1] 

机构地区:[1]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17年第5期57-58,共2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主导权,其中第14条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申请,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笔者理解,此时检察机关应当同步介入,依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关 键 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检察机关 侦查期间 同步 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审前程序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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