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销售不合格味精的法律适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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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汤伯兴 

机构地区:[1]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出  处:《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7年第11期55-56,共2页China Food & Drug Administration Magazine

摘  要:案情回顾:在2017年春节前食品一次市场抽检中,泰州市姜堰区甲超市销售的某一批号无盐(型)味精(由外地乙食品酿造公司生产)抽检报告显示谷氨酸钠指标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甲超市于2016年12月10日以2元/袋从丙调味品批发商行购进上述无盐味精12袋,再以2.8元/袋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该超市共销售6袋,库存6袋,涉案货值33.6元,利润4.8元。

关 键 词:不合格产品 销售 超市 法律适用 味精 市场抽检 产品标签 谷氨酸钠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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