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者再监管的机制构建——以《证券法》的修订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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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金艳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西南金融》2017年第11期30-35,共6页Southwest Finance

摘  要:2015年股灾的发生使得《证券法》修订之路充满波折与变数。2015年《证券法(修订草案)》体现了IPO注册制、提高欺诈发行处罚力度、取消七类行政许可等众多亮点,但是关于对监管者监督与制约的相关条款却鲜有变化。股灾的发生与监管失灵有很大关系,而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则是由于对监管者再监管(1)的立法缺失。现有立法关于对监管者监督与制约的规定不完善、法律责任规定疲软、公众监督与救济渠道有限等均是引发监管失灵的重要因素。在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决定设立金融发展稳定委员会的良好契机下,建议《证券法》修订时考虑完善对监管者监督与制约的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监管不力的法律责任,拓宽公众利益受损后的监督与救济途径,实现对监管者再监管的立法保障。

关 键 词:证券市场监管 监管失灵 监管寻租 再监管 证券法 公众监督 监管问责 投资者利益保护 金融监管改革 

分 类 号:F832.48[经济管理—金融学] F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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