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押金池”现象的刑法学评价  被引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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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宏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

出  处:《法学》2017年第12期124-132,共9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产业结构转型与犯罪态势变迁关系研究"(13CFX039);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法学)建设计划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共享单车的押金模式由传统的"一物一押"变"一人一押",又以"一人一押"破传统的"一用一押",使得押金由传统的担保物权变身为金融产品,因而被诟病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无视"存款"概念对该罪所应具有的限制意义,混淆了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界限,使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异化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罪,这是引发人们对共享单车押金模式刑事风险紧张化认识的重要原因;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作业领域,要恪守罪刑法定主义精神,跳脱司法解释的桎梏,以更加开阔的视野抓住最为实质的问题即"存款"的限制价值,以约束国家刑罚权在金融领域的恣意与任性,呵护金融创新的活力。

关 键 词:共享单车 押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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