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动产担保的新路径探索(下)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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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云晋升 彭诚信[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  处:《交大法学》2018年第1期144-153,共10页SJTU Law Review

基  金:2016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基金项目<程序性权利理论的提出与证成研究>(16AFX003);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项目<农村土地流转实现的法律障碍之克服>(16PJC055);2016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提升公共服务效能的公民程序性参与研究>(16YJC8100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动产抵押制度作为我国法定的非占有式担保亟待完善,其一方面无法回应实践中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未能顺应动产担保改革的国际潮流。国内反复出现的让与担保反映出当事人降低担保物变现成本的需求,域外法中的信托制度显示出其在保护资金方面的优势。尽管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较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具有某些方面的优势,但因其缺乏公示性以及与现有制度不相融合等原因,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均无法替代我国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在有益功能的实现方式上,既有制度的继续改良优于引进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我国的动产担保应致力于完善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通过借鉴美国UCC第9编等先进经验,并结合让与担保制度及信托制度的有益启示,应在动产抵押的公示登记、功能化路径、价金识别、实现程序等方面进行改良。

关 键 词:动产担保 抵押 让与担保 信托 所有权保留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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