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赔偿责任应改为过错赔偿责任——民法典物权编编纂中有关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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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卫华[1] 

机构地区:[1]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17年第11期66-67,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承担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过错赔偿责任 《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 民法典 编纂 第21条 登记机构 当事人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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