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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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刚[1] 

机构地区:[1]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17年第6期59-61,共3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李某成立了A投资公司,自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后招聘王某、赵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招聘业务员、组织策划宣传,向社会吸收投资款,王某、赵某及其招聘的业务员从集资款中按引资比例获取提成。李某还招聘周某、张某到公司担任会计和出纳,周某、张某每月领取3000元固定工资和1000元生活补贴。

关 键 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占有目的 集资诈骗罪 投资公司 犯罪嫌疑人 法定代表人 案情简介 副总经理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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