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企业坏账损失专项申报证据的几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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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玉玲[1] 黄国俊 

机构地区:[1]潍坊科技学院 [2]武汉方瑞会计师事务所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18年第3期55-56,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实务中对于企业坏账损失在进行税前扣除所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存在几个误区。本文针对企业在进行坏账损失申报过程中,是否必须提供中介机构专项报告、账龄分析是否只能按客户最后账龄分析法认定及逾期坏账损失申报是否必须提供"确实无法收回"的证据等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 键 词:坏账损失 企业所得税 专项中报 清单中报 外部证据 内部证据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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