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性质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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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恒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98-103,共6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网络交易纠纷案件审判研究"(2016M600173)阶段性成果

摘  要:理解和适用竞业禁止协议纠纷解决的救济程序,应当回归到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性质之认识。有鉴于此,有必要就竞业禁止协议之本质和法律性质作些探讨,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竞业禁止协议纠纷解决的程序救济模式之理性选择。一方面,竞业禁止协议具有契约的基本性质,因此在处理此类协议纠纷时应当将其有效性和合理性纳入考量的范围内;另一方面,不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协议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仲裁前置程序寻求救济,否则就因侵犯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案件,所以应按照知识产权案件的程序一并处理。

关 键 词:商业秘密 竞业禁止 离职竞业禁止 利益平衡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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