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机器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应分情况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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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政府法制》2018年第10期32-32,共1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智能机器人是由程序设计和编制而成且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和学习能力,同时能够自主思维、自发行动的非生命体。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差异在于其不具有生命体,智能机器人与普通机器人的差异在于其可能超越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产生独立的意识和意志。不排除智能机器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

关 键 词:无刑事责任能力 智能机器人 大学教授 应分 刘宪 华东 程序设计 危害社会行为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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