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法律保障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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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显成[1] 

机构地区:[1]嘉兴职业技术学院工商旅游学院,浙江嘉兴314036

出  处:《边疆经济与文化》2018年第4期91-94,共4页The Border Economy and Culture

基  金:文化部2017-2018年度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课题(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模式研究)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的《公共图书馆法》为社会力量独立举办公共图书馆、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确定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合法性,并在参与模式上给出了引导性意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可依法享受土地、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获得政府扶持和表彰。社会力量可通过独立举办图书馆、参与捐赠图书馆、参与合作举办图书馆、独立承接或参与运营管理图书馆和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享有冠名权,并应依法使独立举办的公共图书馆享受法人财产权。

关 键 词:公共图书馆法 社会力量 权利 义务 

分 类 号:G258.2[文化科学—图书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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