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您会使用电子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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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陶玉荣 张兆利 

出  处:《金秋》2018年第9期39-40,共2页

摘  要:时下,诸多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已由电子载体取代了书面文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明确为8种证据之一。最高法关于民诉法的解释则对电子数据的概念规定为: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这些规定提醒老年朋友,在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微信等聊天工具进行民商事活动时,要注重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关 键 词:电子证据 电子数据交换 打官司 网上聊天记录 电子商务平台 民事诉讼法 法律关系 书面文件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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