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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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5期35-37,共3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阶段性担保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比较常见,通过办理买房人所购房屋预告抵押登记,可以有效减少金融机构和房地产企业的风险。因其阶段性特征,预告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的衔接非常重要。金融机构怠于办理预告抵押登记,等于无限延长房地产企业的保证期间,有违担保法的精神,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关 键 词:房地产企业 合同纠纷案 招商银行 公司 有限 大连 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登记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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