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的范围与限度  被引量:10

On the Scope and Limitation of the Accuracy of the Contents of China's Realty Regi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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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章正璋[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暨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

出  处:《法商研究》2018年第3期15-26,共12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5BFX163)、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2016ZDIXM041)

摘  要:根据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立法目的、法律效果以及民众的心理认知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和体系性解读后可以得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设立之不动产登记簿在借名登记等8类情形下,应该具有公信力,善意第三人因为信赖不动产登记所为之交易,通常受法律保护。而在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登记之不动产物权等9类情形下,不动产登记簿不应该具有公信力,善意第三人无法主张登记公信力之保护。

关 键 词: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登记 公信力 范围与限度 善意第三人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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