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民与吴某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对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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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莲凤[1] 

机构地区:[1]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特区法坛》2018年第3期52-54,共3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摘  要:【裁判要点】 1.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履行而非解除。 2.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需征得守约一方的同意,在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合同应被遵守。 【案件索引】 一审: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6民初3438号(2017年7月18日)。 二审: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01民3230号(2017年11月24日)。

关 键 词: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纠纷案 违约方 中级人民法院 房屋 合同解除权 合同订立 海口市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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