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持股信息披露需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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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曜[1] 

机构地区:[1]上海财经大学明德并购重组中心

出  处:《董事会》2018年第7期30-31,共2页DIRECTORS & BOARDS

摘  要:对于未及时披露持股突破5%、相应股东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披露、然后通过转让持股集中股票一举成为最大股东之后,再披露,使得控制权更换变成"生米煮成熟饭"的局面,类似的例子并不鲜见,如何对于此类违规进行惩罚。

关 键 词:大股东 信息披露 持股 一致行动 控制权 股票 违规 

分 类 号:F279.246[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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