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词原则的理论阐释与实现路径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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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拿云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2]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8期74-81,共8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直接言词原则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是法官亲历性的重要表现形式。直接言词原则涵盖了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两个部分,分别关注法庭审理的不同面向。对于直接言词原则的证立,可以从内在和外在两个角度进行。从内在证立的角度来说,直接原则以知觉为基础,言词原则以语言为基础。从外在证立的角度来说,在我国司法证据制度之下,与传闻证据规则相较,直接言词原则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我国存在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凸显、证人出庭率低等间接书面审理的沉疴,由此带来互动关系和司法价值的失衡。对此,我国可以从理顺以采纳为核心的直接言词原则、完善书面证言排除规则、设立直接言词原则的例外情形、实行繁简分流等方面,实现直接言词原则的本土化建构。

关 键 词:直接言词原则 知觉 语言 审判中心主义 书面证言 

分 类 号:DF7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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