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理的实体法依据——兼议刑事诉讼法修正与刑事实体规范的关系  被引量:10

Substantive Law Accordance in the Case of Pleading Guilty and Accepting Punis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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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京平[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8年第17期29-35,共7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政策实现效果评估体系研究>(编号:15BFX08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刑事诉讼法修正之后,认罪认罚案件的实体从宽,将延续刑事政策参与刑法适用的操作模式。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相对稳定的实体法与稳妥修正的程序法,是平衡刑事司法公正与效率关系的基础。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个实体与程序兼容的制度,过度依赖程序性规范,新的制度资源供给过度向程序规范倾斜,忽略实体依据必要的完善、细化,会在实际办案中面临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现行刑法的既有规定可以满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需求,但也确实存在对既有规范做适当调整的必要。在刑事诉讼法先行修改的基础上,继续积累实体性规范适用的经验,为未来刑法可能的修改创造条件,是实现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基本协调的妥当修法方案。

关 键 词:认罪认罚 实体依据 从宽处理 刑法 刑事诉讼法修正 

分 类 号:DF7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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