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后未搬走物品的所有权判定  

Judgment of Ownership of Unremoved Articles after House Deli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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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建[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29期49-51,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房屋买卖合同指向的标的是房屋的所有权,而非房屋内物品的所有权,因此,出卖人的主要给付义务即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当合同对屋内物品所有权来作明确约定时,不发生转移动产物权的效力,卖方交房后及时提出返还家具电器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关 键 词:房屋所有权 物品 房屋买卖合同 给付义务 动产物权 买受人 出卖人 标的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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