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作交接属于劳动合同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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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文彬 段思丞 

机构地区:[1]山东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2]广西大学

出  处:《中国劳动》2018年第8期77-78,共2页China Labor

摘  要:案情简介刘某2016年3月到某公司担任高管,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28日。2018年1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申请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因刘某负责的工作比较庞杂,双方工作在合同期内尚未交接完毕,双方办理完毕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后,就剩余的工作交接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交接工作期间公司每月支付刘某费用5000元,刘某需在60日内将工作交接完毕,逾期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关 键 词:书面劳动合同 工作交接 合同附随义务 劳动合同期限 终止劳动合同 签订协议 案情简介 公司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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