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中学校、企业、学生的法律地位实证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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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波秀[1] 杨华涛[1] 

机构地区:[1]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南宁530007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8年第10期5-6,9,共3页

基  金:广西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高职院校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法律实务研究”(项目编号:2011C0204)成果

摘  要:高职院校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促进学生学以致用这一职业教育模式的优势,已经得到广泛的实践证明,也得到法律法规和政策层面的支持。但在校企合作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在立法上并不明确,因此在实践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分配不清晰,容易引发法律纠纷。文章从司法案例的角度深入剖析学校、学生、企业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中的法律地位,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促进校企合作的开展。

关 键 词:校企合作 法律主体地位 实证分析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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