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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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棠洁[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

出  处:《时代金融》2010年第12X期81-83,共3页Times Finance

摘  要: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核心。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能使仲裁机构获得纠纷管辖权,并保证仲裁裁决得以执行。作为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一种新兴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网上仲裁须通过网络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缔结仲裁协议,即电子仲裁协议。与传统仲裁协议相比,电子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受到现行法律的挑战与质疑。本文从电子仲裁协议的实质有效性和形式有效性两方面出发,就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电子代理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可仲裁性、书面形式、电子签名等问题展开论述,试图找到解决的办法,以支持电子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维护和保障网络环境下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

关 键 词:电子仲裁性 民事行为能力 电子代理人 可仲裁性 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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