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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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元锥 

机构地区:[1]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农业局

出  处:《农村经营管理》2016年第6期38-38,共1页

摘  要:一是承包户新增家庭成员因为特殊原因(如结婚、过继等)成为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户共有人的,在特殊原因消失后对共有人资格处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因结婚、过继等特殊原因成为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户共有人的,如果外来人员在新迁入地没有按份从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地,在特殊原因解除后其共有人资格随之消失;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户共有人因特殊原因退出迁入地共有人资格的,在特殊原因解除后原迁出地退出的共有人资格自动恢复(因为这类人员在原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已按份取得承包地,在退出共有人资格后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应调整其承包地)。

关 键 词:土地承包关系 集体经济组织 家庭成员 稳定 农村土地 共有人 户口所在地 承包户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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