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品牌翻译不得侵害他人在先著作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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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晓姣[1] 

机构地区:[1]天津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出  处:《出版广角》2016年第13期53-55,共3页View on Publishing

基  金: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走向国际的天津品牌之翻译规范化研究"(TJWY12-08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制止联想"应当作为品牌翻译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权的理论基础。在先著作权范围划定应当注意利益平衡,作品名称、虚拟人物名称虽然不一定能获得著作权保护,但仍可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品牌翻译需要结合音形义考察,只要有一方面与他人在先权利近似,即可怀疑有"混淆的可能",需要进一步考虑其他因素及其"制止联想"综合效应并做出最终判断。汉语拼音译法应当成为中华老字号翻译的基本策略。

关 键 词:品牌翻译 在先著作权 制止联想 汉语拼音法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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