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及其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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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农雅雯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9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年第3期145-146,共2页

摘  要:现代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所有权与直接控制权分离,董事作为公司的经营者,一般来说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者。但董事熟知公司的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为防止董事从事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从而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法》第148条第五项规定了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但是该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旨在结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探索解决我国公司法上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中诸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约定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损害赔偿请求以及离职竞业禁止义务时间界限等问题。

关 键 词:董事义务 竞业禁止 公司法 劳动合同法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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