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规则的德国法镜鉴  

"Miranda's Warning" in German Criminal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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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真楠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2488

出  处:《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5期47-58,共12页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重大项目"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重大改革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17ZDA127)

摘  要:为保障被追诉人的沉默权及辩护权,德国法要求警察、检察官及审判法官均应在讯问被追诉人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这就是德国的"米兰达规则"。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并未规定违反"米兰达规则"是否会导致证据使用禁止的结果,德国司法实践也经历了从不承认、部分承认到全面承认证据使用禁止的发展历程。在口供中心主义的诉讼方式下,侦查机关强制取供现象大行其道,被追诉人的供述自愿性难以保障,冤错案件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立足本国问题,我国可以汲取德国的成功经验,确立沉默权制度并引进包括"米兰达规则"在内的沉默权保障规则。

关 键 词:米兰达规则 证据禁止 沉默权 口供 

分 类 号:DF7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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