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意义上的中西古代法律宗教性比较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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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西恒[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  处:《法律史评论》2013年第1期3-13,共11页Legal History Review

基  金:2013年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中青年学者高水平学术团队建设“民国时期川省基层司法档案整理与研究”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美国学者伯尔曼在1974年出版的《法律与宗教》一书中系统阐释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随后在《法律与革命》和《信仰与秩序:法律与宗教的复合》等著作里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在作者看来,法律并不只是一个规则制度,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1〕“法律与宗教被看成既是人类本性又是社会关系的两个方面”,〔2〕即“泛化的宗教和法律”。

关 键 词:古代法律 宗教性 形式意义 《法律与宗教》 中西 美国学者 规则制度 社会关系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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