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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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媛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出  处:《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36-38,54,共4页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要通过规定劳动时间的上限来定义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但对具体工作时间、劳动合同应采取的形式、社会保险的缴纳等实质权益方面的规定明显不足,容易造成形式与实质的不公平现象,侵害非全日制工的权益。应明确劳动时间界限,平衡劳资双方举证责任,实现非全日制工经济权利的制度化,建立非全日制工与全日制工转化机制,完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更好地保护非全日制工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形式 社会保险 倾斜保护 

分 类 号:DF47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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