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自愿虚假认罪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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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刚[1] 

机构地区:[1]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19年第1期50-51,共2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之一,通常而言在无刑讯逼供的情况下,除极少数"自愿顶包者”外,无辜者不会认罪。但并非总是如此,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做出认罪的虚假供述。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引入之后使其拥有了更多的机会选择,对办案人员告知证据已经确凿,其认罪态度将决定其刑罚轻重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面临两难选择,不排除其中的少数人基于现实功利因素而自愿虚假认罪。

关 键 词:认罪态度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犯罪嫌疑人 风险 程序 法的原则 刑事诉讼 刑讯逼供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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