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视域下大学生权利的表达及完善——以天津市15所高校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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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德安[1] 刘振强[2] 

机构地区:[1]天津商业大学法律事务室,天津300134 [2]天津商业大学巡察工作办公室,天津300134

出  处:《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104-110,共7页Journal of Huaibe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资助项目(TJKS17-009)

摘  要:在大学章程中,学生权利的表达体系为:权利的取得、权利的内容、权利的实现以及权利的救济。权利的取得依赖于"学生"身份,各高校在条件设置上具有高度一致性;权利的内容以"列举+兜底"的方式规定,多为上位文件的再现,少有建设性或特色性的内容;权利的实现方式和救济途径亦囿于规定或操作上的不足。完善章程中学生权利体系建设,在权利内容设定上应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在权利实现上,制定学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保障其作用发挥落地;在权利救济上,应明确学生与学校民事与行政的双重法律关系,细化、灵活运用学生申诉制度,创新救济方式。

关 键 词:大学章程 学生权利 权利表达 权利救济 

分 类 号:G471[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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