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封的房屋应可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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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守君 

机构地区:[1]北京城市学院中国不动产(自然资源)登记研究院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19年第7期36-37,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对上述抵押权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可否办理?有观点认为,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22条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关 键 词:注销登记 抵押权 查封 房屋 房地产管理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 土地使用权 

分 类 号:F810.423[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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