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生育保险费还扣发产假工资,单位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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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家永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劳动保障世界》2019年第22期59-59,共1页

摘  要:【案例】陈女士于2010年8月25日入职安徽某制衣公司,任质量检验员。工作4年后,升任检验科主管。陈女士升职后,每月的工资除基础工资等单元外,还增加了一项技能工资,每月1800元。2018年3月7日,陈女士因生育开始休法定产假和安徽地方奖励产假,至8月11日结束,于8月12日到岗上班。陈女士生孩子时才发现公司没有为她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她无法报销生育医疗费12210元。陈女士休产假期间,公司安排他人接替检验科主管一职,因此原有的每月1800元技能工资也被扣发。陈女士上班后,请求公司恢复其检验科主管一职,结果未能如愿。由于无法就自己的岗位与公司协商一致,加之自己的相关权益被侵犯,陈女士于2018年8月24日递交了辞职书。

关 键 词:产假期间 基础工资 保险费 生育 单位 技能工资 质量检验员 检验科 

分 类 号:F275.4[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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