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情形下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  

Nature of Restoring Original State Claim in Condition of Discharging Housing Transaction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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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杰[1] Xiong Jie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19年第13期92-96,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一、问题的缘起: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判决与另案执行裁定的冲突2017年5月9日,原告上川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张某购买上川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一套,合同价款为600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并约定:买受人于2017年5月9日一次性支付房款200万元;于2017年7月31日之前支付房款400万元。被告逾期付款超过60天以上,原告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还应支付原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办案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

关 键 词:房屋买卖 合同解除 恢复原状请求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 性质 分期付款 一次性支付 律师代理费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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