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代宗法制度的两个问题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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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恩林[1] 孙晓春[2]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 [2]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02年第6期135-142,共8页Social Science Front

摘  要:本文从中国早期国家形成过程的新视角来阐明周代宗法制度的两个问题 :(1)中国早期国家不是纯粹的地域性结构 ,而具有家长制家族组织的某些特征。这是周代宗法制度存在的基础。但周代宗法制度的基本精神是“自卑别于尊” ,“自尊别于卑” ,强调的是君主与同姓家族其他成员的政治尊卑 ,而不是血缘关系 ,血缘关系是第二位的。 (2 )国家是地域性组织 ,君统是国家政权的承传系统 ,由它决定的君臣关系是政治关系 ;家族是血亲组织 ,宗统是家族组织的承传系统 ,由它决定的宗法关系是血缘关系。周代界定君统与宗统关系的原则 ,是“门内之治恩义 ,门外之治义断恩” ,即宗统不能上达于天子、诸侯 ,君统也不能下达于卿大夫。

关 键 词:周代 宗法制度 君统 宗统 家长制家族组织 血缘关系 君臣关系 

分 类 号:D69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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