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二卖、无权处分与机动车物权变动中的善意第三人——以2015年10月浙江省普通高中招生选考科目考试思想政治试题42题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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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洪友 

机构地区:[1]浙江常山县第一中学

出  处:《中学教学参考》2019年第25期41-43,共3页Reference for Middle School Teaching

摘  要:现实中,一物二卖和无权处分,都可能涉及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机动车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要件,登记并非生效要件,机动车物权的变动适用登记对抗原则。仅有登记而无机动车的交付,就不会发生机动车物权移转的效力。未经登记车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生效应以交付为要件而非登记,机动车要构成善意取得,需要现实交付。

关 键 词:一物二卖 无权处分 善意第三人 善意取得 

分 类 号:G633.2[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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