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实务中如何辨别公益设施及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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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霄 

机构地区:[1]河北省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19年第9期36-37,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在不动产抵押登记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用途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由于法律上没有界定社会公益设施的相关明确规定,一线登记人员很难判断其是否属于《物权法》第184条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

关 键 词:房屋所有权 公益设施 抵押 登记实务 不动产抵押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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