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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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军章 刘业林[2,3] 

机构地区:[1]江苏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 [2]镇江市社科联 [3]镇江市社科院

出  处:《工会信息》2019年第21期20-21,共2页Trade Union Information

摘  要:案情简介2008年3月,职工贾某入职某铝业公司。2014年4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3500元/月。2018年8月,贾某在工作期间被单位铲车撞断股骨,在工伤治疗期间公司每月向贾某支付1616元工资(含社会保险个人部分)。2018年10月,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随后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

关 键 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行政部门 解除合同 停工留薪期 伤残等级 社会保险 基本工资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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