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任”、交流和意识形态生产——巴赫金表述理论中的行为主体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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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丽[1] 谢珈[2] 

机构地区:[1]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江西社会科学》杂志社,江西南昌330077 [2]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江西南昌330077

出  处:《贵州社会科学》2019年第10期35-41,共7页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中西叙事传统比较研究”(16ZDA195);2019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巴赫金表述理论再阐释”(19WX04)

摘  要:表述理论是巴赫金整个思想体系中一个完备的"理论子体系",表述理论中的言语主体以及表述主体是在巴赫金主体思想具体化的一种表现方式,它是一个负责任的行为主体,通过我与他人的表述体现出来。表述的过程是行为主体实现自身价值的过程,表述主体既继承了巴赫金主体论思想,又有所突破;表述在自己的内容里反映着认识的、伦理的意识形态构成物,它同时也创造了新的意识形态交流符号。

关 键 词:巴赫金 表述 行为主体 言语主体 符号 

分 类 号:I0[文学—文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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