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义是怎样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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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桑本谦[1] 

机构地区:[1]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03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19年第5期211-211,共1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描述法律教义的创制过程,可以揭示法律教义背后的实践逻辑,进而掌握创制法律教义的工作原理。以刑法学中对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的司法识别作为例子,利用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其加以分析,在此过程中可以发现:由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可观察,故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操作层面上必然表现为“客观统一主观”,且由于所有实体法判断最终都要深人到证据法层面,故而“推定一反证模式”可以替代实体法上的要件识别。总而言之,坚持后果主义的规范立场,以功能解释取代道德解释,乃是深化和拓展刑法学研究乃至整个法学研究的必由之路.

关 键 词:刑法学研究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后果主义 故意杀人 司法识别 实践逻辑 证据法 功能解释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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