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结构性悖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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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荣[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19年第5期212-212,共1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以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存在“发育”不充分与过度发展并存的“结构性悖论”。它显著表现为公立高校的“办学权利”不足,而其“民事权利”却过度扩张。破除这一“结构性悖论”,必须仔细辨识公立高校与政府、教师、学生以及私主体(如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一方面,关注公立高校作为行政主体的特殊性,促进国家监督、高校自治与师生权益保障的动态平衡。另一方面,厘清公立高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特殊性,将政府高等教育评估权以及学位授权点审核等教育行政规制纳人合法性监控的范畴,以保障学术自由与高校自治。

关 键 词:公立高校 公立高等学校 高校自治 学术自由 行政规制 结构性 民事主体 学位授权点 

分 类 号:G64[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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