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交吉强制拍卖中法院与买受人之间的合意  被引量:1

On the consensus between the court and the buyer in the compulsory auction subject to non-delivery of vacant poss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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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旭[1] 刘佶意 WANG Xu;LIU Jiyi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2]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西宁810003

出  处:《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42-47,共6页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从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看,强制拍卖之于买受人属于公法行为,然而由于强制拍卖之于买受人属于合意行为,所以其并非在所有方面都如一般公法行为具有强制性而遵守法无规定不可为原则。在不交吉强制拍卖中,只要不违反公法或者民法上的禁止规范,法院便可以与买受人在强制拍卖中达成有效的不交吉合意。至于不交吉合意是否能够产生被执行人在强制拍卖后对抗买受人而继续占有使用已成交房产的法律效果,还需要考虑不交吉强制拍卖中法院与买受人的合意内容。只有不交吉合意内容为买受人在取得房产所有权后应当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占有使用该房产,且构成对房产买卖合意的存在或者生效的前提条件时,才能保证不交吉强制拍卖可以真正产生不交吉的法律效果。

关 键 词:不交吉 强制拍卖 法院 买受人 禁止规范 合同联立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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