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灰色地带就业的法律反思与规制  被引量:13

A Reflection on Legislations concerning Gray Area Employment in China and Possibilities for Future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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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坤刚[1] 王一帆 LI Kungang;WANG Yifan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2]阜阳师范大学商学院,安徽阜阳236037

出  处:《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90-98,共9页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安徽省哲学社科规划项目“劳动关系分层稳定:经济新常态下群体性劳动争议实证研究”(AHSKQ2016D08)。

摘  要:我国的建筑业农民工从业、互联网平台就业、超龄就业、家政从业、农村中的雇用等就业形态既不是标准劳动关系就业,也不同于标准的劳务关系就业,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模糊地带,属于灰色地带就业。因为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调整,灰色地带就业在司法实践中常被非此即彼地硬性视为具有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性质,结果导致劳动者权利保障不足,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增加。灰色地带就业问题是在我国二元社会的土地保障背景下,劳动立法对就业消极“二元区分”产生的结果。应改变劳动立法的这种二元调整模式,重新考虑就业各方的核心利益和承受力,合理分配风险承担,做到既不失守于劳动关系核心的从属性标准,又适度打破劳动权利、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之间的对应捆绑,并对社会保险作灵活统筹安排,以建立对具体的、个性化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核心利益的层次化覆盖。

关 键 词:灰色地带就业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从属性 社会保险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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