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所存储数据的证据效力  被引量:5

Effect of Evidence of Data Stored by Third-party Electronic Data Plat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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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子英 Lin Ziying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1期54-58,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们的生产和生活都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迁移,电子数据已经成为案件审判中最为常见的证据类型,尤其是在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几乎所有的案件都会涉及电子数据。近期在成都日报社(上诉人)与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中,法庭对被上诉人存于易保全取证平台的证据不予采信。①这引起了社会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取证、存证这一新兴电子证据保全手段的极大关注,尤其是第三方平台取、存之证据的证据效力问题。

关 键 词:被上诉人 证据效力 第三方平台 证据类型 信息网络传播权 数据平台 网络科技 全景视觉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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