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潘家永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劳动保障世界》2020年第7期66-67,共2页
摘 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一定长度、不能重复约定等,但一些单位常常任性,甚至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在试用期上“动脑筋”,做“小动作”,包括不遵守试用期的最长限度、任意延长试用期、重复约定试用期、分段执行试用期等,以致一些刚踏入“门槛”员工的试用期超长。劳动者在遭遇超长试用期时,不仅应敢于通过行政手段、劳动仲裁和诉讼途径依法维权,而且也要知道可主张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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