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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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谭立独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工友》2020年第4期30-31,共2页Workmates

摘  要:问职工被隔离期较长而无法上班的,单位能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关 键 词:劳动合同订立 冠状病毒感染 隔离治疗 突发传染病 医学观察 经营困难 公安机关 疫情防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劳动合同法》 

分 类 号:D922.5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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