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生育保险费还扣发产假工资单位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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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法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2020年第2期43-44,共2页

摘  要:【案例】陈女士于2010年8月25日人职安徽某制衣公司,任质量检验员,4年后升任检验科主管。陈女士升职后其工资单元中增加了一项技能工资,为每月1800元。2018年3月7日,陈女士因生育开始休法定产假和安徽地方奖励产假,至8月11日结束,于8月12日返回公司上班。

关 键 词:技能工资 产假 检验科 生育保险费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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