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由意志谈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  被引量:17

On the Legal Subject Qualifica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ree W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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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骆正言[1,2] LUO Zhengyan

机构地区:[1]江苏开放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36 [2]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36

出  处:《湖南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43-50,共8页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学术批评侵犯名誉权案判决标准研究”(编号:17YJA820019);2016年度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时事评论中语言暴力侵权裁判标准研究”(编号:1601146C)。

摘  要:由于人工智能能借助人工神经网络进行深度学习,可以独立收集、分析信息、自主解决问题,不完全受制于人类的命令,因此已有一些人工智能具备了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加上许多人工智能导致的事故,其责任很难归结到它们的设计、生产、设备提供和使用者身上,所以我们可以尝试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一方面要求上述主体设立人工智能保险或者人工智能基金,让人工智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通过限制人工智能行为,销毁人工智能系统,让人工智能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对于超级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风险,也只能以更高级的人工智能对它们进行约束。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资格 人工神经网络 深度学习 自由意志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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