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确定及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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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春明 

机构地区:[1]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20年第1期60-61,共2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不仅关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规范管理亦为重要。试用期考核不规范承担败诉责任费某于2016年11月21日入职某公司,任总经理职务,双方签订了期限自当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试用期至2017年2月20日止。

关 键 词: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 考核实施 劳动合同 录用标准 考核周期 

分 类 号:D922.5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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