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的刑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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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春艳[1] 

机构地区:[1]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20年第3期125-126,共2页

基  金:湖南省教育厅2015年科学研究项目“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研究”(项目编号为:15C0931)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刑法对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但《刑法》第363条和364条对淫秽物品犯罪作出了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个关于网络信息的犯罪,其中涉及发布网络淫秽电子信息的涉罪行为,在立法解释及相关法律中也有关于淫秽物品犯罪的规定。"两高"在2004年和2010年分别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行为进行规定。文章认为,在刑法上,我国存在对淫秽电子信息规制范围过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定罪标准不明以及对未成年人保护欠完善等问题,因此,应扩大刑法保护范围,进一步明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的定罪标准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刑事立法。

关 键 词:网络 刑法 淫秽电子信息 犯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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