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与资本化相关问题的会计处理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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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应唯[1] 

机构地区:[1]财政部会计司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20年第11期16-18,23,共4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一)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除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在我国,对于企业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2006)]的规定,会计处理中通常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同时购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自行开发建造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应分别通过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建设过程中通过在建工程核算)进行会计处理,如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则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对于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的企业,如取得土地专门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对价或者账面价值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成本。

关 键 词:取得土地使用权 社会主义公有制 地上建筑物 投资性房地产 无形资产 资本增值 房屋建筑物 房地产经营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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